二、劳务派遣的要求《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劳动行政部门规定。三、国外劳务派遣现状国外主要以“项目型”派遣或外包为主,占整个劳务派遣市场的7成以上。
“”是一个在法律意义上并不存在的用工形态,在计划经济时代,“”是一个耳熟能详的词汇,如今却大量存在于多个行业,并引发“现象”。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法律意义上已无、正式工之区分,只有合同期限长短之分,用人单位用工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能以临时岗位为由拒签。如果是在临时岗位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比如选择与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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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灵活用工”是一种用工方式,两者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别,不能一概而谈。
虽然“灵活用工”可以实现“灵活支付”,就像滴滴平台与司机的合作模式,可以是按月结算,也可以即时结算,但它仅仅是一种支付方式,因此“灵活支付”不等于“灵活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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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将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规定为每日不超过四小时,每周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一定时期内,如果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周的工作时间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但未超出24小时的标准,是否属于加班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短期普工的员源人力于2025/1/6 11:26:07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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