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4年8月1日,中央召集的机关和群众团体主要负责干部参加的大会上提出,“要把两种劳动制度、两种教育制度作为正规的劳动制度和教育制度,每个省、每个大中城市,都来着手试办。”此后,全国逐步推广固定工和并行的劳动制度,在一些单位试验半工半读、半农半读的制度。 [4] 《关于两种劳动制度和两教育制度》中指出,“我们现在只有一种劳动制度,固定工,有劳动保险,招来了不能退,要退很困难。以后,我劳动制度不要只是一种,要尽量用、合同工。转正,我是反对的,不赞成这件事,今后增加工人,不要增加固定工,或者少增加固定工,大量地用。劳动保险制度也要修改。" [5] 次数用完API KEY 超过次数限制
“劳务派遣”组织“劳务派遣”组织是不同于传统企业的一种新的社会资源组织形式。它从事的是单纯经营劳动力资源的劳务活动,它通过将员工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方式赚取利润,来生存发展。
“劳务派遣”型就业“劳务派遣”型就业是一种非正规就业形式。劳动者是劳务派遣企业的职工,与派遣机构是雇佣关系;但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并接受相关的管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使用和被使用的关系。与各类就业形式相比,“劳务派遣”型就业的特点是,它是固定期限的、依附性就业。 次数用完API KEY 超过次数限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2、63、64、67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在运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劳动合同法》本着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规定了用工单位对派遣劳动者的五项义务。从此规定来看,用工单位若只为节省成本而运用劳务派遣方式,则此目的将来是无法实现的。
(二)法律要求用工单位对被派遣的劳动者与本单位的劳动者要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所谓“同工”是指同岗位、同付出、同收益;所谓“同酬”是指在同工的前提下,应享受相同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保险和福利等待遇。
(三)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参加用工单位的工会,也可自行组织工会。因此,用工单位对此规定应通过派遣协议与派遣单位具体约定,加以落实,在操作过程中还应注意将本单位的劳动者与被派遣劳动者有所区别,以免因误解给用工单位带来麻烦。
(四)用工单位不能自行成立派遣机构,给本系统派遣劳动者。 次数用完API KEY 超过次数限制
业务性质
企业要成功实施业务外包,必须选择正确的外包对象,即要确定哪些业务适合外包,哪些业务必须自制。由于不同业务活动所需投入的资源不同,对企业竞争优势的重要程度也不同,因此,可以据此将企业从事的业务分为核心业务与非核心业务。核心业务(例如软件企业的研发、制造企业的生产制造等)是企业投入资源多,对企业存亡具有关键性作用的业务;往往也是企业擅长的、能创造有发展潜力和市场前景的业务活动。而非核心业务围绕核心业务, 对企业的战略重要性相对较低。比如,制造企业的财务活动、人力资源业务,以及后勤等业务,就属于非核心业务。 次数用完API KEY 超过次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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