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适用劳务派遣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1、用工单位义务
用工单位虽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但由于被派遣劳动者实际在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因此,用工单位同样需对被派遣劳动者负有相应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另外,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还规定,“用工单位 次数用完API KEY 超过次数限制
家政服务是一项跨世纪的"双赢"工程。一方面,它为广大家庭提供了保姆、护理、保洁、物流配送、家庭管理等方面的服务体系;另一方面,它是解决再就业问题的主要渠道之一。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调查,家政服务业就业潜力巨大,至少可为中国提供500多万个就业岗位。
中国家政服务业已初具规模,众多家政服务公司和劳务中介服务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于各个城市,有些甚至已形成一定品牌,服务范围日益扩大,内部分工更加精细,服务内容开始分级。 次数用完API KEY 超过次数限制
所谓“”是与“正式工”相对的称谓,属于本单位的“非在编人员”。我国《劳动合同法》并没有的概念,按照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与正式工都要接受岗前培训,遵守同样的法律法规和单位制度。实践中二者的区别在于,不占“在编名额”,工资基数与正式工有所不同。可见,和正式工的差别体现在单位内部福利和人事制度方面,在对外工作中两者都是供职单位的代表,他们的职务行为后果都由单位承担。 次数用完API KEY 超过次数限制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短期暑假工的员源人力于2024/4/17 8:37:45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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